【儀器儀表網 政策標準】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通過捐贈、貨樣、廣告物品等方式將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運入、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八條【許可使用范圍】進出口單位應當按照進出口審批單或者進出口許可證載明的內容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活動。發生與進出口審批單或者進出口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不符的情形的,進出口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進出口審批單或者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數據管理和信息共享】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建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數據信息。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以及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進出口單位信息和違法情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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