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儀表網 政策標準】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的紡織工業企業、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紡織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紡織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3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4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更多內容給,請查看: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